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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贯彻落实《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里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》(国办发[2019]23号)及相关标准要求,进一步加强《公告》管理,同时考虑到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,现将《公告》管理中产品准入方面需进一步明确和调整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:
一、选装ETC车载装置的相关要求
1、自2020 年 7 月 1 日起,新申请产品准入的车型应在选装配置中增加ETC 车载装置,供用户自主选装。并在《公告》参数“其他”栏中描述:“该车型可选装ETC 车载装置。”
2、设置六个月过渡期,自2020年7月1日**2021年1月1日。过渡期内,车辆产品选装的ETC车载装置,可采用直接供电方式,也可采用非直接供电方式,并在《公告》参数中进行备案。自2021年1月1日起,新申请产品准入的车型应选装采用直接供电方式的ETC车载装置。
3、采用直接供电方式的ETC车载装置,应按照GB/T 38444-2019《不停车收费系统车载电子单元》进行相关检验检测。
4、需选装ETC车载装置的车型范围:乘用车、货车、客车及专用车产品,但不包括三轮汽车、城市公交客车、二类底盘基础上改装的专用作业类车辆及特型机动车产品。对于**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产品,企业在申报《公告》时,也应按要求选装ETC车载装置。
二、EMC检验相关要求
按照GB 34660-2017《道路车辆电磁兼容性要求和试验方法》开展《公告》产品准入检验检测时:
1、对于利用二类底盘改装的产品,可在二类底盘上进行试验,确保底盘的EMC检验项目完整,其整车电磁兼容试验可视同底盘。
2、对于整备质量大于20t的二类底盘,暂不要求其整车辐射抗扰试验。
3、对于整备质量大于20t的整车(一次性制造完成),暂不要求其整车辐射抗扰试验。
三、安装液压尾板检验相关要求
按照GB/T 37706《车用起重尾板安装与使用技术要求》开展《公告》产品准入检验检测时:
1、实施检验的车型范围:所有安装或选装液压尾板的运输类车辆,包括货车、挂车。
2、该标准的同一型式判定条件暂定为:车辆类型(指N1、N2、N3、O3、O4等)相同;起重尾板生产企业、型号相同(尾板的结构、材料、额定载荷等相同);尾板在车辆上的安装位置、方式和主要尺寸相同(需提供安装工艺文件、图纸)。
四、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相关技术要求
对于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牵引销处车架总高度的要求调整为:
对于运输30英尺及小于30英尺集装箱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,如其车架上平面是在一个完整水平平面内,则其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应不超过194mm;否则,必须采用“大鹅颈”结构。
对于运输40英尺及大于40英尺集装箱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,如其车架上平面是在一个完整水平平面内,则其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应不超过194mm;否则,必须采用“小鹅颈”结构(鹅颈落差不大于121mm,纵梁前后上平面均直接承载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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